2014年4月11日,公司根据《劳动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《集团员工奖惩办法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,以孙小红自2014年3月6日起未上班,连续37天未办理休假手续,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,与孙小红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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